物理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规定

为了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,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、维护及保养,贯彻“统一领导,分级管理,层层负责,合理调配 ,管用结合,物尽其用”的原则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。

1、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,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,不准擅自行使用或移动,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。

2、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,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要求,要做好防尘、防潮、防热、防震、防锈等工作,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,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。

3、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,应做好详细的使用记录,经常检查,了解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,发现失灵、损坏等情况应能及时进行修理,本单位不能修理,经批准可送外单位或外请技术人员修理。

4、仪器设备仓库和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,加强安全防护措施,切实做到防火、防盗、防破坏、防事故。

5、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,主要用于实验和科学研究,科研处设备科对全校仪器设备有管理和调配权。各实验室之间应互通有无,协商借用,办理借用登记手续,妥善保管,按操作程序使用。

6、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查校对,各单位每学期应进行一次,学校每年进行一次。对仪器的数量、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对,做到帐、卡、物相符。并对拟维修、报废、调配的仪器设备进行登记。

7、仪器设备管理或使用人员因工作失职,不负责任,保管不力,造成资产丢失或损坏,应严格清查责任,按《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规定》处理。

8、凡报损、报废、丢失的仪器设备,必须填写报损、报废、丢失单一式三份,按规定程序审批后,由科研处设备科办理销帐手续。

大学物理实验中心

2012年10月22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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